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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
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
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8]415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工业总公司(集团)、各级国税、地税部门:
  为了积极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促进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将人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接文后要立即组织学习,认真领会《补充通知》精神,并将《补充通知》与人行北京市分行和市经委去年《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7]621号)、今年《关于印发〈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京银发[1998]333号)精神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以确保北京市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根据京银发[1998]333号文要求,已经或正在制定系统内“封闭贷款”实施细则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要按照《补充通知》中有关规定,对本系统实施细则作进一步修订,并尽快报人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三、各有关银行、市经委系统、税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和人行北京市分行反映。
  附件:1、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略)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略)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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