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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个[1998]313号 1998年7月1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以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及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与管理:
  1.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2.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凭证式样)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姓名;
  (2)纳税人经济类型:暂不填写;
  (3)扣缴义务人:填扣缴单位(人)名称;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税种:填“个人所得税”;
  (6)纳税项目:按征税项目填“劳务报酬所得”及所列举的28个细项中的具体项目名称;
  (7)课税数量:填人数;
  (8)计税金额:填应税项目的计税金额;
  (9)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10)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11)实缴金额:按税法规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12)在备注栏详细注明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13)扣缴单位加盖企业代码章。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凭证时必须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登记领发时间、领取数量(一般为一至二个月的使用量)、起止号码,双方相互签字盖章;每月扣缴义务人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存根联、作废凭证(全份)、未填用的凭证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税收会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缴销核对手续,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报查联、作废凭证(全份)交征收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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