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15号 1998年7月20日)
各出口企业:
为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加快退税进度,切实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1998-1999年度B类出口企业名单(略)
3、1998-1999年度D类出口企业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
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深圳市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退税机关对深圳市的出口企业(包括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其分类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其中,A类企业名单由我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审批下达;B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我局分别会商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市外资局后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统一纳入C类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