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检发诉字[1998]第3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高检院关于依法从严控制不起诉的要求,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切实把住不起诉案件质量关,现就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一)办理不起诉案件,应遵守由检察员承办、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听取侦查部门、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记载人卷。
(三)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第4款、第
142条第2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慎用不起诉决定,并一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自侦部门撤销案件;
(二)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仍不能定案的,一般应由自侦部门撤销案件。个别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案件,可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确需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