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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失效]

  三、培训机构
  市劳动部门组建市再就业培训基地。同时根据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在现有各类培训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纳入我市再就业培训基地网络体系。
  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利用自有培训力量或委托市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承担对本企业下岗员工的再就业培训。有条件的企业也应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
  四、组织与管理
  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在市劳动局的综合指导下,由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在市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必须参加再就业公共培训和按《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技能强制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的技能强制性培训。
  (一)市劳动局培训管理部门会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列再就业培训及相关工作:
  1、制定《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公共培训计划》,并按统一部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的原则,集中组织实施。
  2、制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技能强制性培训计划》,并根据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报表中反映的下岗员工数量、托管时间等情况,向各再就业服务机构下达强制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市场调查基础上,确定新开设培训工种(专业),招标选定开办各工种(专业)培训教学的培训基地,指导各培训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并检查监督培训质量。
  4、定期开展就业形势调研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查,摸清岗位空缺,建立转业训练与再就业相衔接的信息网络体系,以市场引导再就业培训。
  (二)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下列再就业培训及相关工作:
  1、根据就业岗位需求及本单位下岗员工基本情况,确定拟开展的培训工种(专业),对所托管的下岗员工实施再就业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
  2、配合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本单位下岗员工参加全市统一的再就业公共培训和强制性技能培训的报名及相关组织工作,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组织本单位下岗员工参加其他再就业技能培训。
  3、 定期(一般为一季度)将本单位下岗员工基本情况及参加再就业培训情况,汇总上报市再就业服务中
  (三)下岗员工拟参加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开展培训工种(专业)以外的个别工种(专业)的技能培训,经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自行选择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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