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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
(深就[1998]001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与任务
  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为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和在我市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员工。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要求,我市将实施“3年3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即用3年时间对3万名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实施再就业培训,每年培训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各5000人。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主要在新登记失业员工和就业困难的失业员工中进行。
  二、培训类型与内容
  再就业培训分为4个类型:
  (一)再就业公共培训。以职业指导、职业道德和再就业相关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培训,让下岗员工、失业员工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和劳动力市场信息,并把择业观念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再就业技能培训。以技能拓宽和技能提高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下岗员工、失业员工的技能水平或使其多掌握一门实用技能,以增强再就业竞争能力。
  (三)再就业适应性培训。以现有空缺岗位的岗位要求或强化性项目培训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使即将上岗的下岗员工、失业员工获得适应新岗位的能力。
  (四)创业培训。以小企业开办常识、自我创业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使下岗员工获得独立创业、自我发展、自谋职业的能力。
  以上四类培训中,再就业公共培训为所有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必培项目。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下岗员工、失业员工的结构和年龄特点,实行强制培训。其余2项为选择性培训,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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