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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27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7]199号和[1997]241号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市国税机关审批取得地产地销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分开核算地产地销业务和其它业务,并按规定核算和划分各自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二、地产地销企业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事项时,应按自产产品的销售和其他销售(即外购商品的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销售)的应税情况分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简称《申请表》),分别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然后予以汇总。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自产产品的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算
  1、填写《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应按规定如实申报自产产品的“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和“出口货物”的情况,按其实际发生额分别计算销项税额,然后填写有关栏目。
  2、填写《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企业兼营其它销售的,如能分部门管理,准确核算自产产品的购销情况,可单独核算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按其当期实际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额”栏。否则,按自产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相应划分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发生额”。
  3、填写《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分摊”栏的有关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填入“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
  4、根据以上《申报表》的有关数据,按我市国税机关核定的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未予以核定比例的企业仍按原规定计算),填写《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纳税计算表》(简称《计算表》,各征收分局自印,样式附后)中“自产产品税款计算”栏(不再填写《申报表》中“税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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