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属于本次划转范围,在1998年7月底前尚未确认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1998年7月份暂按原规定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当月(税款所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同时办理税款结算。
十八、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被确认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按“113号通知”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要求,对其1998年6月末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及留抵税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减其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帐挂税额,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缴销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十九、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专用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所或征收所予以代开。专用发票的代开方法按市局京税一[1994]84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以及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新办商业企业,不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十一、对1997年内新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截至1998年6月30日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商业企业,如果在1998年底前其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按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转正手续。
二十二、对本次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1998年内其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按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局应于1999年1月底前,对1998年内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予以检查,凡未达到180万元的,一律自1999年1月份(税款所属)起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十四、各局应于1998年7月10日前,将市局京国税[1998]044号通知所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统计汇总并上报市局。年审工作总结仍按规定时间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