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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
  (五)《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的正确填制及报送。
  十二、属于划转范围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一式二份)。为确保本次划转工作的时效,上述纳税人在报送《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经营年度各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复印件,下同)一份。
  属于划转范围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年度按月顺序装订。
  十三、本次划转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审批后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一份退纳税人,一份随同划转审核资料各局留存。
  十四、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报送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审核资料的纳税人,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不能如实填报《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经查实,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律自1998年7月1日起,按4%征收率办理增值税税款结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属于划转范围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对其原结存的专用发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对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未确认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仍可按规定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对属于划转范围的纳税人在划转确认期(指在1998年8月20日之前税务部门审核其能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期间)内,确需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各局严格按市局京国税[1995]123号通知办理并严格管理。
  十六、1998年7月底前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于1998年8月10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报送1998年7月份(税款所属,下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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