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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六、对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进行以前年度平均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其经营的起始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七、对截至1998年6月底认定时间已满一年的、在1997年内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应以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满一年时为确认时限。
  八、按照“11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对工商兼营企业是否属于商业性质进行确定时,应以企业1997年销售额的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对1997年内新开业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应以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满一年时的累计销售额为依据。
  对营业执照中注明所属行业为工业生产或加工、修理修配,但实际经营业务中存在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在对其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及本次划转时,应按“11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其行业所属。
  九、根据“113号通知”规定,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自1998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征收增值税。
  十、经市局研究,本市此次划转工作应在1998年8月20前完成。各局应妥善安排此次划转工作:
  (一)结合1998年7月1日~1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将划转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对象、时间安排及政策规定公告纳税人,并做好划转培训辅导的准备工作。
  (二)印发《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完成对所辖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完成对划转对象的确认审批工作。
  (四)完成对划转对象的缴票结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换领工作。
  (五)完成本次划转工作的总结及报表填报工作。
  十一、本次划转工作的培训辅导,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本次划转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税额、1998年6月末期初进项税额余额、留抵税额的处理及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手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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