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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
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以下简称“11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商业环节增值税的流失,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113号通知”,应在计划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政策执行、审核认定、总结统计等环节统筹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
  二、本次划转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范围,是指在各局1997年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后,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且1997年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及1997年内新开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并截至1998年6月底认定时间已满一年(自对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计算,下同)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虽属于本次划转范围,但其1998年上半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实际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不作为本次的划转对象。
  四、对1997年内新开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并截至1998年6月30日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商业企业,暂不作为本次划转对象。
  五、对在199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一般纳税人清理、年审规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不再按“113号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进行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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