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2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收征收工作规范及税务登记流程,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问题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单位,仍按京地税征[1996]26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为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只发其《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对不涉及重新打印新证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只需在计算机内做变更修改。
三、关于停复业登记问题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为其开具的“核准停业通知书”(附后)中,注明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对于实行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需在“核准停业通知书”中注明调整税额。
四、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机关对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市局“案头稽核”的有关规定,先对其进行案头稽核后,再进行征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关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问题
关于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仍按京地税企[1996]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关于个人纳税登记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个人的只登记不发证(不作为税务登记户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