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关于是否执行西城区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失业职工邬迪就失业
救济金申领的裁决的请示》的批复
(京劳就复[1998]177号 1998年7月20日)
东城区劳动局:
你处《关于是否执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失业职工邬迪就失业救济金申领的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市政府第7号令)第
十四条规定,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该执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西劳裁字(1998)第189号)的裁决意见,支付申诉人邬迪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