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43号 1998年7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专题召开市长办公会,研究关于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就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划转单位名录附后)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局、分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划转单位划转收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划转单位范围,办理划转的各种手续。按照国税发[1995]23号文件的规定,需划转单位中是集体经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归地税局征收,其税、企征纳关系不得划转。
三、认真做好由于划转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的测算工作。
四、在划转过程中,做好划转单位企业所得税清理滞欠及结税工作。
五、各有关区县分局,在划转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划转单位的变更税务登记工作,以及与国税局的交接工作。
以上几项工作,请各有关区县局、分局,按照市局通知要求,于8月15日底前完成。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按照市局管理权限,及进向市局反映。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号文件(略)
2、划转单位名录
主题词:征管,变更,通知
附2:
划转单位名录
1、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2、北京市石油零售公司
3、北京市海淀石油公司
4、北京市丰台石油公司
5、北京市朝阳石油公司
6、北京门头沟京西石油产品销售公司
7、北京市房山区石油公司
8、北京市燕山石油产品销售公司
9、北京市闫村石油销售公司
10、北京市大兴县石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