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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
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2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集中管理,集中交纳利润,纳税制度不很健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1998年度暂由北京铁路分局多经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税款由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缴入中央金库。从1999年度起,一律由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北京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经企业,在1998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间,要按规定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
  3.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经企业,在没有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之前,人员工资列支标准,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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