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对药店临时性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药店临时性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药店内及其门前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包括灯箱、招牌、布幅、印刷品等),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药店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必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店内外广告清洁、美观、安全。
(二)、对虚假、违法和无申报核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确保门前无乱张贴、乱悬挂、乱设置的广告。
(三)、要及时把发布的药品广告样件送我局广告管理科登记备案。
三、药店到我局申报临时性药品广告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