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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药店临时性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对药店临时性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药店临时性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药店内及其门前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包括灯箱、招牌、布幅、印刷品等),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药店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必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店内外广告清洁、美观、安全。
  (二)、对虚假、违法和无申报核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确保门前无乱张贴、乱悬挂、乱设置的广告。
  (三)、要及时把发布的药品广告样件送我局广告管理科登记备案。
  三、药店到我局申报临时性药品广告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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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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