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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259号 1998年5月29日)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现将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信联发字[1997]02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我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核销办法比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深圳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信联发字[1997]021号 1997年5月20日)



各二级联社、信用社,市联社营业部:
  根据国税发[1996]22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深国税发[1996]7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社具体情况,现制订《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呆帐核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辖内机构网点的贷款呆帐核销。
  第三条 贷款呆帐的条件,以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为基准。
  第四条 市联社成立贷款呆帐核销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信贷、财会、稽核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组成。成员由信贷部、财会部、稽核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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