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电话费专用发票用于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各项电信费用。
7、电报费专用发票用于客户在电信部门拍发电报时发生的收费、补费、退费等费用。
8、公众用户传真费专用发票用于客户在电信部门传送传真(含文件、图像等)收取的费用。
9、公用电话定额发票用于客户挂发公用电话(含代办、兼办)时,电话拥有者收取费用出具的票据。
10、电信电话卡定额发票用于购买电信电话卡时向客户收取费用出具的票据。
(二)发票的式样、规格(见附表)
三、邮政、电信部门发票的印制、结算、发放、管理邮政、电信部门的邮政电汇汇票、邮政普通汇票、国内包裹收据暂由邮政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其余所有发票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防伪标志。
邮政、电信部门的电话费定额发票、电信电话卡定额发票、电报费专用发票、公众用户传真费专用发票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套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其余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到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镇江邮电印刷厂”印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章。
对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的发票,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用量,按季编制计划表(表式附后),于季前一个月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由征管处开据“印制发票通知书”到镇江邮电印刷厂印制,镇江邮电印刷厂按计划印制并送到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有条件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也可自行到镇江邮电印刷厂提货。发票印刷工本费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和镇江邮电印刷厂结算。
根据目前市、县邮政、电信局统一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邮政、电信部门的发票后,直接发放到县(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县邮政、电信部门向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使用。
四、邮政、电信部门发票的启用
从1998年10月1日起,各邮政、电信部门全面启用套印有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中,邮政部门目前征订报刊杂志的票据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其余邮政、电信部门现有的票据一律不得再使用。个别地方已使用套印地方税务监制章的邮电企业发票可继续使用,库存用完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邮政、电信部门的发票管理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