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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失效]

  5.涉外税收征管情况
  ①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界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漏管户;
  ②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企业有无弄虚做假骗取超税负返还的现象。
  6.是否严格按照入库级次解缴税款入库,有无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入地方库或将地方税入中央库的现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的检查
  1.在我局所辖各税及各项征管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年检”、“年审”、“供应发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项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税法或总局、市局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有无擅自增加附加条件或提高标准,或利用上述工作要求纳税人履行其他义务的现象;
  2.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有无超越权限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应罚不罚、避重就轻等随意执法的现象;
  3.是否严格按照税法和处罚法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有无混淆程序、擅自简化程序或执行在先、程序在后的现象,有无侵害或变相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严格执行,查补税款、罚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企业是否及时调帐,有无“查而不补,罚而不缴”的现象。
  二、检查的方法
  1.本次检查的时间范围为1997年1月1日~1998年6月30日的税务行政执法情况。
  2.对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检查主要方法为对1997年1月1日以来各单位发布的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对地方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优惠政策性文件(包括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其他形式下发,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执行或即将执行的政策)中的涉税条款进行清理。市局文件的清理由法制处会同各业务处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办法自定。
  3.对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权限的检查主要方法为:①对1997年1月1日以来各单位对减、免、缓、退、欠税的批复重新进行审查;②对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减、免、缓、退、欠税大户的执行情况。检查面要达到减、免、缓、退、欠税户数的30%以上,对减、免、缓100万元以上,退税50万元以上、欠税500万元以上的大户检查面要达到100%,特别是对欠税大户,要在重点检查的同时进行清欠工作;③对地方所属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有无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进行全面检查。④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的企业(重点是“校办”“福利”企业)及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企业和长期“零收入”“零税负”“超低税负”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检查;⑤对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界定要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30%;⑥由会计部门对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清查,如有混库现象应立即调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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