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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规模较大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成立专业市场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其他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派员巡回征收或委托街道、乡镇或者市场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凡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一)凡在市场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承包、租赁业户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在市场内经营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凡在市场内经营且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摊位证的纳税人,应自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摊位证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凡在市场内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签订承包、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改变承包、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协议终止前,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八条 根据市场内不同征税对象及其不同规模,分别采用下列申报征收方式:
  (一)对市场内的各类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业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及符合规定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帐簿并按规定核算,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对市场内无证经营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可按次、按批现场申报,实行查定或查验征收方式。
  第九条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分别情况加强对在市场内经营的纳税人发票购领、保管、使用环节的管理:
  (一)在市场内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发票版本及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二)经核准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不宜由自己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控管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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