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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383号 1998年7月22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税收征管,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农贸市场、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其他市场。
  (一)农贸市场:以蔬菜、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二)生活资料市场:以日常生活物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三)生产资料市场:以工业性生产资料交易为主的市场。
  (四)其他市场: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定期不定期市场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有型市场。
  第三条 凡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其税收征收管理一律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一)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本县(市)企事业单位;
  (三)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外县(市)企事业单位;
  (四)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本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五)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外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市场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办法,可根据不同类型市场、不同下管对象确定相应的征管形式:
  (一)农贸市场一般由1-2名税务干部和若干名代征员设点征收或巡回征收;税源较小的农贸市场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者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二)中等规模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由若干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设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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