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
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52号 1998年7月30日)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贯彻工作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预提所得税工作特点,现将我市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1、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市取得的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2、对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3、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征营工作,按涉外税收征管权限分别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4、对中央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影视发行放映公司、租赁公司、电台、电视台、各种媒体等)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5、对市属、区县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各区县国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