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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8]388号 1998年8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退税中的“疑点”问题,要认真核对有关单证,有无骗税特征,特别是对货款结算异常和“四自、三不见”的出口业务,要重点进行调查核实。
  二、做好清理调查的统计工作,对调查函件要实行专人负责,认真管理。在退税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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