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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8]1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市局对1997年11月20日印发的《关于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京国税[1997]19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学习《通知》和《管理办法》,严格按《通知》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三、市局将于1998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全市国税系统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单位要加强清理欠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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