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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简并征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简并征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363号 1998年8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京地税征[1998]27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凡实行个体税收简并(征期、税种)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持税务机关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银行直接缴纳税款;税款入库后,由计会科在月末按定额征收各税合计的3%汇总划转市级库的101900“其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其他各税种的划分比例,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在月末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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