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强加工贸易“台帐”合同管理制止搭车收费的通知

深圳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强加工贸易
“台帐”合同管理制止搭车收费的通知
(深经发[1998]第53号 1998年7月13日)


宝安、龙岗区经发局:
  加工贸易“台帐”制度在我市实施两年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东南亚金融危机给我市外贸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5]109号文规定,重申:在加工贸易“台帐”合同审批办理过程中,企业只向另银行缴纳每个合同1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除此以外,其它任何环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任何部门利用台帐合同办理过程借机搭车收取其它费用。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应予立即制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