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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
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89号 1998年8月7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促进企业改制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改制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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