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服企业
向北京市商业银行申请再就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
为支持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鉴于北京市商业银行为支持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已开办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11号令《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与北京市商业银行协商,北京市商业银行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专门用于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增加吸纳安置下岗职工的力度。现就劳服企业申请再就业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借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再就业贷款:
1.按有关规定,被各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并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
2.按规定履行了劳服企业正常年检手续的;
3.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流动资金,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及北京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入本规定贷款支持对象: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未达规定比例的;
2.未参加年检和年检手续不合格的;
3.未在北京市商业银行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原有贷款已逾期、欠息的。
二、贷款程序
(一)凡申请借款的劳服企业,应写出借款申请书、填写《劳服企业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借款申请表》(附件1),按隶属关系经上级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借款企业的条件予以确认,并向申请借款企业开户行转递《劳服企业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借款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同时抄送北京市商业银行总行信贷部。
(三)北京市商业银行支行接到《通知单》后,根据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企业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并在《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署意见后返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为支持劳服企业扩大生产和安排就业,北京市商业银行对劳服企业贷款在利率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市劳动部门按照(京劳就发(1996)102号)《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对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方法采用银行先行计收、企业持计息通知单到劳动部门办理贴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