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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减轻企业负担
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4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8)京企减负字第1号文件精神,为了贯彻市政府《通知》的要求,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现将(98)京企减负字第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纳税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附后)。
  (二)各区县局、分局不得转移政府职能,委托中介机构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区县局、分局今后对外新增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市局批准或经区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各区县局、分局,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的要求,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清理和检查的力度,除应按市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凡未经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应立即自行取消和停收,不得擅自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未经市局和物价部门批准,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各区县局、分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的规定,北京市地税系统涉及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的有四项。即:一、开业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四、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40元,即:税务登记证正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皮2元;税务登记证镜框30元。
  注:1、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为8元。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应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镜框,副本皮,纳税人自愿更换,不更换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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