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97号 1998年7月7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精神,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征收率调为4%以后,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现将调整纳税定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将纳税人原来有关定额的所有资料一并收回,包括《( )年度C类纳税人认定审批表》、纳税记录卡(表、簿)等有关资料。然后按照通知精神换算调整营业额,并填妥有关的卡(表、簿),及调整相关的电脑资料。所有调整工作必须于7月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