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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8、对于集中供热锅炉房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市环保局批准建设的单台容量蒸汽炉在10吨/小、时以上、热水炉在7兆瓦以上、居民供暖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至少有一台锅炉容量(而不是多台容量之和)达到上述容量标准。对达不到以上标准的锅炉房不能按集中供热核定为零税率。其他单位工程锅炉房除注释文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15%核定税率。
  9、对于仓储设施项目,应审核是否为粮棉油系统的储藏设施,由物资部门控制、调度的物资储备仓库,或者是供销系统专门从事储运业务的库房。其他各种生产经营周转仓库一律不得按仓储设施核定为零税率。与低档饮食服务网点联体并一同建设的小规模仓库可随其主体适用5%税率。
  10、对于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应审核是否有民政部门管理的证明文件。各单位自行管理的老干部活动中心、干休所等不能按此税目核定为零税率。
  11、对于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和国防专用配套产品投资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其单位承担军工及国防科研任务而投资建设该军工产品生产用房项目的证明文件。
  12、对于国家定点重型汽车和列入行业规划内的重点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应审核其项目是否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其单位工程是否有国家机械工业局的定点证明文件,可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的零税率或低税率。
  13、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项目,应审核建设部对其产品的鉴定文件。
  14、对于文化馆(站)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证明文件,否则,不能核定为零税率。
  15、对于全国定点出版社、杂志社、报社业务用房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取得社号或国内统一刊号的批件,否则,不可按5%核定税率。
  16、对于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业务用房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批件,否则,不可按5%核定税率。
  17、对于证券业务用房项目,可比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2)第261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文件执行。
  (三)税目税率核定工作中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建筑物的设备层,应随其主体工程一并核定适用税率,若设备层面积较大,主体单位工程又不唯一,可将设备层面积在主体各个单位工程中进行比例分配核定。公式:
  各单位工程分摊设备层面积=设备层面积×各单位工程面积/(总建筑面积-设备层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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