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定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性质,计划投资额等。
3、审核《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以确定项目平面图纸的层数、总建筑面积、各单位工程用途及其建筑面积。
4、审核项目建筑图纸的设计说明和平面设计图纸,核定项目各单位工程及各单位工程的面积是否与《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内容一致。对于图纸用途与《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内容不符的,需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关于建设项目用途变更征求意见的函》的回执按项目新用途核定税目税率。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用途的项目,不得按自行改变图纸用途后的单位工程核定税目税率。
(二)、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些建设项目要求纳税人提供并审核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后方予核定。应审核的证明性文件有:
1、对于污染扰民搬迁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市计委、市经委下达的项目列入污染搬迁的批复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于拆除危房原地重建项目和市政搬迁项目,应在审核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危险房屋通知单》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拆除工程的批复文件后,可仅对其超过原面积部分按项目适用税率核定。其中可扣除的危房面积由税务机关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通知单》内容确定。
3、对于各类院校投资建设的教学用房零税率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或市教委的批准其学校成立并承认其学历的批件。对其他单位建设的内部培训中心、驾校等一律按适用税目税率核定。
4、对于科研业务用房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市科委注册批准成立科研院所的批件。否则,不能按科研业务用房核定为零税率。
5、对于国家高新技术攻关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市科委颁发的将其产品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而且需注意审核项目时间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否则,不能核定为零税率。
6、对于节能住宅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初审盖章后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除节能住宅以外的其他节能建筑包括节能设计的单身宿舍、招待所等均不能核定零税率。
7、对于建筑物人防设施项目,应审核是否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或北京市人防办公室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人防用房面积,否则,按其主体用途核定适用税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