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3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税目税率核定工作规程,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立限期催办管理手续制度
对凡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办理投资税税目税率核定及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放《限期核定投资税税目税率通知书》(附后), 限期原则掌握在通知下达10日内,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关于投资项目改变用途重新核定税目税率权限划分问题
凡已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京地税二(1997)第156号文件中规定的税目税率核定权限进行核定税目税率后的项目,单位工程(用途)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核定税目税率,其重新核定权在项目原核定机关。
三、建立税目税率核定资料(证明)的审核制度
税率核定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依据规划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按单位工程核定项目适用税目税率。每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只核定一次税目税率,但对在建设期间或竣工后两年内改变用途的则需重新进行核定。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有关资料的审核:
1、首先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投资计划性文件、规划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对改变用途的项目,还需纳税人提供上述原有关资料和原税目税率核定单及有关纳免税凭证(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在补齐资料后再予以核定,不允许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凭纳税人口头表述来核定税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