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
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 1998年8月31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推进依法治税,提高个体税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
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以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借助金融单位以及社会的力量,逐步建立专业管理、分散缴税、重点稽查的个体税收征管新模式。
二、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
1、专业机构的设置。一是省辖市城区可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征管分局。二是县(市)城区个体工商户户数较多,个体收入任务较大的,可以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分局;不设立个体税收分局的,可在城区分局内设个体税收管理税。三是大型专业市场,个体纳税户较多、税收收入较多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所,有条件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分局。四是农村按乡镇设立个体税收征收点。
2、专业机构的征管范围。个体税收专业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内的纳税户(不含三资企业),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的业户,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3、专业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的职能划分。城区个体税收征管分局内设综合业务管理所并按地域设检查所;县(区)个体征收管理所内设综合业务组、稽查组。
(二)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城乡个体工商户市场内的纳税人中,全面实现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取消管户制,改税务人员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等一切纳税事宜。纳税人同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个体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按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帐证的健全状况等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