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华夏银行总行及所属在京单位
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批复
(京劳险复[1998]319号 1998年9月11日)
华夏银行人事部:
你行《关于华夏银行总行、北京管理部办理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申请》(华银人(1998)028号)收悉。为便于组织实施及管理,经研究现将你行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管理问题。同意你行总行、北京管理部分别到单位所在的区办理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二、缴费问题。你行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前企业缴费部分,按京劳险发(1997)8号文执行,即1996年4月1日前企业缴费部分实行挂帐处理;1996年4月1日后企业缴费按北京市有关企业缴费的统一规定标准执行。职工个人应自1992年10月开始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职工个人1992年10月前符合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