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
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445号 1998年9月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6月22日市长办公会决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决定》,现就划转工作中有关税收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原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80号)中的规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采用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