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
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8]526号 1998年9月14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各外经贸企业,各区、县国税、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逐步摆脱困境。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在贯彻《通知》中,可比照《关于转发<
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7]621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8]4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京银发[1998]333号)和《关于转发人总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银发[1998]43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制定本分行对国有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的试行办法,并向人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加强封闭贷款的管理工作,开立专户,对出口业有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对借款企业认真调查研究,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对贷款要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企业挤占、挪用或逃避银行债务。凡发现有上述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和人行北京市分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