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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
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8]526号 1998年9月14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各外经贸企业,各区、县国税、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逐步摆脱困境。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在贯彻《通知》中,可比照《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7]621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8]4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京银发[1998]333号)和《关于转发人总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银发[1998]43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制定本分行对国有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的试行办法,并向人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加强封闭贷款的管理工作,开立专户,对出口业有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对借款企业认真调查研究,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对贷款要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企业挤占、挪用或逃避银行债务。凡发现有上述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和人行北京市分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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