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40号 1998年8月11)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8年8月份开始,各征收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和宝安、龙岗区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征管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各稽查分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稽查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