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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40号 1998年8月11)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8年8月份开始,各征收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和宝安、龙岗区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征管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各稽查分局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税款在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稽查处,经市局清理欠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市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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