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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6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地税系统征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是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局的要求而开展的,是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的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将有助于税务部门纠正非法收费问题,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征纳关系。
  二、关于检查的范围
  这次检查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即:各区县局自1994年组建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具体包括:
  (一)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问题;
  (二)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三)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有关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问题;
  (四)有无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问题;
  (五)有无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培训、检查评比等活动并收费问题;
  (六)有无随意扩大代收代缴手续费提取范围问题。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及时间要求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区县自查,市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8月10日至8月20日为区县局自查阶段
  8月21日至8月30日为市局重点抽查阶段
  四、几点要求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区县局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作出专门布置安排,按时完成清理检查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区县局征管法制部门组织实施。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区县局对自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整顿、纠正,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于8月22日前上报市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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