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
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219号 1998年8月19日)
现将《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我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业户,达到本办法规定建帐标准的都必须建帐,并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依法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私营业户应设置复式帐:
1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2个人租赁、承包、挂靠企业;
3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
4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私营业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0000元至15000元或月销售收入在20000元至30000元的,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第六条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