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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卫医发[1998]27号 1998年9月15日)


各地州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医疗广告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一段时期,一些伪造审批证明文号、涂改审核内容、使用过期广告证明和借用所谓“名人名医”的名义扩大诊疗范围、夸大诊疗效果等违法医疗广告时有出现,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误导了就医患者,给群众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为了保证广大群众的医疗安全、有效,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坚决制止和消除坑害蒙骗群众的医疗广告,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信息,引导着广大群众的择医就诊。因此,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各广告客户、广告代理和刊播媒体必须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责任,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国家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申办、设计、制作和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必须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科目的技术人员和能够说明其诊疗方法的技术原始资料、证件,其申请广告内容仅限于已注册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方法、诊疗时间及通讯方式;凡涉及有药品、设备、器械等内容的医疗广告,须同时提交相应的广告审批证明和文号。医疗机构省内异地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持省卫生厅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到拟发布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发布。外省医疗机构来湘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提交所在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经湖南省卫生厅审查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未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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