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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购领凭单》不再收取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购领凭单》不再收取工本费的通知
(京地税票[1998]428号 1998年9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以及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8]15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发售发票和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时所开具的购领发票凭单(将改为票、证工本费收据)不再收费。新的票、证工本费收据将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按通知要求办理,不再收取《发票购领凭单》和《票证工本费收据》工本费。
  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信息工作站应立即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在系统初始化模块中进行调整,将收费额调整为零。
  三、《发票购领凭单》和将要使用的新的《票、证工本费收据》仍按原办法严格管理,由市局统一安排印制和领购,统一供给各区县局、各分局。现在仍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收据》的区县地税局也将由市局统一安排领购,统一供给各区县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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