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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将IC卡或计算机软盘中有关申报资料数据转入税务机关申报管理信息系统。(未使用IC卡、计算机软盘申报的,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其申报数据转入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二、查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对纳税人所报送的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款与纳税人报送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款缴款书入库数进行核对。对使用IC卡、计算机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应对其所报的电子数据与其实际报送的申报资料中的若干重要数据进行核对。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上由受理人员签章并署名受理日期后,将纳税申报表退还纳税人一份。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所报送申报资料不全的,应限期责成纳税人补报;发现申报表数据填写不完整,提示纳税人改正;纳税人逾期仍不补报有关资料的应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需延期申报的,应于其所延期申报税种的纳税申报期终了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制《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到期后,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未按期申报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权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是:逾期一日处罚100元,以后按日处罚50元,最高限额为2000元,并按月在纳税人申报场所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予以公开登榜公布。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逾期1日处罚2000元,以后按日加罚500元,最高限额10000元。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可暂停其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后改正的,自改正之日起恢复领购发票。
  第十四条 各受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于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做好纳税申报情况的总结汇总工作。对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计行期纳税申报率。月度(季度)终了后2日内应统计逾期申报处罚率。征期申报率和逾期申报处罚率均不应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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