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遇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
第四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属各税务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在本市国家税务局履行纳税人申报义务的受理机关。受理方式以在各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为主,对管辖地域较广、纳税人较分散的边远地区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申报期内组成若干受理申报小组,下乡设点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
第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缴纳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填开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的税款经收处上缴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备查联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自核自缴征收方式。
第六条 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以下三种纳税申报形式。
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以下称“征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征期内将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数据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入税务机关。其原始纳税申报资料可以在征期后的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具体报送时间由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三、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在征期内通过邮寄办法将其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采取的纳税申报形式。
第七条 采用直接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下述方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运用电子产品申报办法,即纳税人通过计算机或申报录入器等电子产品输入有关申报信息,持软盘、IC卡等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手工申报办法,即纳税人通过手工计算并填报有关申报资料后,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由税务机关将其资料输入计算机。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时,按如下受理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