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1998]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是税收行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学习《暂行规定》,切实促进本市国税系统纳税申报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二、做好对《暂行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具体内容和相关的工作程序。
三、执行《暂行规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9月1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
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工作水平和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级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其他税种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同)、扣缴义务人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原则上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确定。
第三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季)1日起到10日止。
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4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师)查帐报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