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应在取得小规模商业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的当期,按红字普通发票所注明的金额和退回或索取折让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换算不含税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在填报《增值税抵扣明细表》时,可不填写“货物入库时间”、“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栏,但应在“记帐凭证号码”栏内注明冲减采购成本的记帐凭证号。
对发生全部退货的,应将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销售额的记帐凭证。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连同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并相应粘贴在已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存根联上。
六、对因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而需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其“单价”、“货款”及“折让金额”栏均以购买方的不含税价格填开。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发生有国税发[1998]124号通知第四条所述情况,而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按适用税率换开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专用发票填写错误成为废票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应持作废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发票联和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凭以换开重新开具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重新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小规模商业企业,并收回作废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粘贴在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对本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经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在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换开专用发票的,仍按市局京税一[1994]84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对发生有本款换开专用发票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为小规模商业企业换开专用发票的同时,一律将换开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三)对因换开专用发票而按专用发票上所注明销项税额纳税入库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换开专用发票的当月,按换开专用发票(记帐联)上所注明的销售额、税额(税额作为当期应纳税额)相应登记入帐,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与其他应税业务一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上述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时,对其因换开专用发票而按规定税率缴纳的税款,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项内,单独填报注明“税务机关换开专用发票”,“征收率”项按17%(或13%)填报,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项内最后一行填写合计数,相应对“销售额”和“本期应纳税额”进行汇总。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与按规定税率纳税入库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附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后,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