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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三、此次对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商业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换算调整经营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经营收入额=调整前的经营收入额×1.5
  四、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对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仍按3%的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需要在集贸市场窗口填开零份商业零售或批发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依据京国税[1997]45号第七条规定按票面收入额依调整后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对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业生产经营的经营者,需要填开零份商业零售或批发专用发票时,仍按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能够正确核算、提供主营和兼营行业的经营收入,且商业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收入总额比重在50%以上,按4%征收率征收税款,商业销售额所占比重达不到50%的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税款。对不能准确核算、提供主营和兼营行业的经营收入,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税款。
  七、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应在年底前完成并将原核发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收回重新核发新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由各局自行印制)。
  在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同时,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征管情况,对定额水平偏低的个体经营者结合季度、半年定额调整工作,按规定及时调整定额。
  八、本次调整工作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个体工商户应纳各税综合征收率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略)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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