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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自1998年度第四季度起,已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计算、审批、退税、统计报表等均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京国税一[1997]46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其它规定仍按照京国税[1995]086号、京国税[1996]1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我市区县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申报、流转税申报部分的审核“免、抵、退”税出口退税部分的审核等工作均由涉外科(所)负责。
  3.已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8年10月起,纳税申报时应按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附送《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不再附送。
  三、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计算公式:
  1.一般工业企业计算公式: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
  2.有进料加工企业计算公式: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应退税额
  四、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具体调库手续市局另行发文通知。
  五、由于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规定的免抵退税预算管理办法免抵税额直接与地方收入挂钩,因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选派干部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免抵退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建立分户统计台帐和资料管理工作。对免抵退税的出口业务,要严格审核正确计算做到数字准确并按时统计上报。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要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原京国税[1997]168号要求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随即停止报送。
  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表(表一)(由区县局自印)(略)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核明细表(表二)(由区县局自印)(略)
  填表说明(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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