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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55号 1998年8月11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必须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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