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85号 1998年7月3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8年度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北京铁路局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此京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